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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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MB1938922/2022-00047
- 发文日期
- 2022-10-25
- 公开日期
- 2022-10-27
- 文件编号
- 锡医保价采〔2022〕14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威尼斯人博彩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生物产业,医院,中医,医保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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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60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现行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试用期2年,试用期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开展本通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自主制定价格,同时建立项目业务台账。自主制定价格的资料(相关成本资料、材料采购凭证等)(见附件二),按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并公示一周后执行。
二、明确部分新增特殊医用材料的支付政策。丙类诊疗项目使用的新增特殊医用材料暂定为丙类,其余新增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见附件三。相关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及收费规则,由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对医用耗材的管理规定、基金可承受能力以及对应诊疗项目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维护。
三、对新增、完善和删除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经办)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
四、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跟踪监测。市区医疗机构价格监测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机构应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见附件四)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以季度为周期报市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1651286133@qq.com。江阴、宜兴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价格监测,相关监测资料统一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按上述时间要求报市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联系人:徐长军,联系电话:81827032。
附件: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